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005年)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包括三个类别, 即学业奖学金、校长励志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目的是不断激励我校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生处是管理奖学金评定的归口部门。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负责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奖学金评定结果;负责奖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和公示;负责报送学生处审核和备案;负责本学院奖学金奖状的制作和发放。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005年)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评定奖学金时,未在任何纪律处分影响期内,行为规范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三)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学期内无补考科目。
(四)积极参加早操,学期内早操无故缺勤不得超过3次;自觉锻炼身体,《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达到“合格”水平。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六)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本班级前40%内。
第八条 评定办法及流程
(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以班级为单位,以学生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学习平均成绩×70%+行为规范成绩×30%) 为依据排序。综合测评成绩完全相同者, 学习平均成绩高者名次列前。
(二)学习成绩以考试、考查总评成绩的高低(取小数点后两位)排名次。
(三)考查课成绩折算为百分制进行总评。
其中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不及格记为45分,及格记为65分,中记为75分,良记为85分,优记为95分。
二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合格记为80分,不合格记为45分。
缓考科目按次学期考试实际分数计算。
免修考试科目最终有效成绩按原课程合格成绩占40%+转入班级新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占60%进行计算。
(四)学生处发布奖学金评定通知后,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评定、公示,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由学生处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九条 评选时间及比例
学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于次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别按班级学生人数的5%、10%、15%的比例评定。
第十条 奖励等级
共分为三等,其中学业一等奖学金为500元/生,二等学业奖学金为350元/生,三等学业奖学金为200元/生。
第四章 校长励志奖学金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005年)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行为规范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三)学习勤奋努力,成绩特别优秀,学年内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前10%,无任何补考科目,学年内连续两学期获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
(四)积极参加早操,学年内无早操无故缺勤记录;自觉锻炼身体,《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达到“良好”水平。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学年内在各项活动中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二等奖以上。
(六)积极参加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学年内志愿者服务时长不低于16个学时。
(七)申请校长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家庭经济困难, 品学兼优,生活俭朴, 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评定办法及流程
(一)校长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学习平均成绩×70%+行为规范成绩×30%)为依据排序;综合测评成绩完全相同者,以学习平均成绩高者名次列前;
(二)学习成绩以考试、考查总评成绩的高低(取小数点后两位)排名次;
(三)考查课成绩折算为百分制进行总评。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不及格记为45 分,及格记为65分,中记为75分,良记为85分,优记为95分。
二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合格记为80分,不合格记为45分。
缓考科目按次学期考试实际分数计算。
免修考试科目最终有效成绩按原课程合格成绩占40%+转入班级新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占60%进行计算。
(四)学生处发布校长励志奖学金评定通知后,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报名并推荐至学生处,学生处组织报名学生参加答辩会,经校内专家集中审核、评定且校内公示无误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生处将校长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同一学年内,获得校长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三条 评选时间及比例
校长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次学年开学后一月内完成。校长励志奖学金按照学校上个学年末学生人数的1‰评定。
第十四条 奖励等级
每生每学年 4000 元。
第五章 进步奖学金评定
第十五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005年)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评定奖学金时,未在任何纪律处分影响期内,行为规范考核80分以上。
(三)本班本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较上一学期提高10名以上。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经各学院推荐,报学生处审核、公示无误后,由学生处一次性将进步奖学金50元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