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2023年下学期2020级学生补考安排的通知

  • 2023-05-12
  • 房渝峰

各学院:

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根据教务处工作安排,现将本学期2020级补考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 考试时间及地点

    本次补考集中安排在2023515-21日进行,具体补考学生名单及考试安排见附件1《2022-2023下学期2020级补考安排

    请各学院务必通知学生补考事宜,并提醒学校官网通知栏可以自行下载考试安排表查看,提前确定自己补考的时间及地点。以免错过考试或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2. 考试要求

    学生考试时必须按要求携带学生证或者身份证。凡考试作弊者,一经发现,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需补考学生无故不参加此次补考的,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按结业处理。

三、纪律要求

(一)学生应在考试前做好准备工作,备足文具,并在考试前十分钟到达指定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场考试。

(二)学生应按要求持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时必须出示证件。考试期间应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

(三)不得携带书本、笔记、资料和草稿纸参加闭卷考试。

(四)在考试过程中要敬重监考人员,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调动,按规定的座位就坐。

(五)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或其他需用铅笔答题的除外),如遇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周围考生。

(六)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场。如确需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

 

四、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下述行为者,视为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身体、衣服、考试用具等物品上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考试期间,本人持有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载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物品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或要求有关人员隐瞒违规、作弊事实的;

    10.利用中途暂离考场的机会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11.以各种方式销毁涉嫌考试违纪作弊证据的;

    1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3.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4.组织团伙作弊的;

    15.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16.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17.使用通信工具利用网络查询考试相关内容的;

    18.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19.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作弊行为者,应马上停止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收回,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在原始成绩登记表中注明“作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移交学生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纪律处分。考生须向教务处提交检查报告。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解雇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二)考生在考试中出现下述行为的,视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者,应马上停止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收回,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零分,并在原始成绩登记表中注明“违纪”字样,不予正常补考,移交学生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考生须向教务处提交检查报告。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者,应马上停止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收回,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在原始成绩登记表中注明“违纪”字样,不予正常补考,移交学生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考生须向教务处提交检查报告。

     

     

    附件12022-2023下学期2020级补考安排

     

     

    教务处

                          202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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