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指与学校建立并保持劳动关系的全体教职工或者其依照法定程序和比例推举产生的代表按照一定程序定期召开会议,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的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组织开展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坚持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学校党委要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把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支撑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行政要敬重和支撑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教职工通过学校教代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撑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学校工会主席任常务副组长,学校其他副校长任副组长,下设秘书组、宣传组、资格审查组、会务组和后勤保障组。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会前调研,会议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负责会议组织、会务总协调;负责参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会议宣传工作,会议后勤保障工作,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及音像资料;提案收集及处理情况记录;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第八条 工会办公室是教代会实施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组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民主选举权,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一)审议建议权。教代会听取和审议《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通过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监督评议权。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四)民主选举权。依法选举参与集体协商的教职工代表;学校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其他需经教代会选举和更换的人员。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任职条件和选举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2.有较强专业常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4.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二)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学校教职工代表经分工会自下而上民主程序差额选举(差额率为10%)产生。选举应当有各分工会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当获得本分工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对学校的教职工负责。学校的教职工有权依法监督、罢免学校的教代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同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更换教职工代表,其缺额由选举分工会按民主程序另行补选:
1.退休或调离学校或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工作岗位变动,选举分工会认为已失去与原岗位相应代表性,应予更换。
3.不能履行教职工代表义务,应予更换。教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经选举分工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提出,由选举分工会教职工召开全体会议,经教职工无记名投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的应当予以罢免。
4.教职工代表发生违法犯罪或其它严重错误,其代表资格撤销。
(六)教职工代表向学校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七)学校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组对选出的教职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选举过程是否严格按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不正当的选举行为、代表结构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并形成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八)学校与工会在相关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教职工代表人数,教职工代表名额原则按学校教职工总数的20%确定。学校分配名额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分工会名额作适当调整。
(八)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的教职工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得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校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如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正式会议,有参加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更换、撤换和增补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一)更换、撤换教职工代表程序:
1.由原选举分工会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换教职工代表的报告。
2.学校工会审查、同意后,通知原选举分工会。
3.原选举分工会可召开分工会会议,对拟更换、撤换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讨论,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同意后,即可作出更换、撤换决定。不能履行职责的更换参照第十二条第五款第三点实行。
(二)增补教职工代表程序:
1.由原选举分工会按照教职工代表组成原则提出增选或补选相应身份教职工代表的报告,报学校工会审核。
2.根据学校工会初审意见,选举分工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新的教职工代表,并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报学校工会备案。
3.学校教代会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新选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通过后,教职工代表资格有效。
4.增补代表情况向学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届期为五年,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学校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教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表决分为举手制和票决制。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表决。在重大事项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须为本届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应有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一线教职工、先进模范人物。其中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主席团不能代行教代会的权力,教代会会议结束,大会主席团即自行解散。
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民主管理、教育教学、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成员通常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人选由大会筹备组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专委会任期与学校教代会届期相同。
专委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引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分工会组成代表组,并推选组长。各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各1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组的会议和有关活动。
教职工代表组长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按时参加学校教代会。
(二)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审议学校教代会议题。
(三)征集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出议题、议案。
(四)组织检查、监督学校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参加学校工会召集主持的教代组长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根据研究内容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分工会应当通过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但不得作出与学校教代会决议相矛盾的决议。可以结合实际,通过平等协商、民主议事会等形式,贯彻实行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事项,组织教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章 教代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召开
(一)召开预备会议。会议由学校工会主席主持,主要议程有:
1.作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
2.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替补、增补情况的说明,并提请大会确认。
3.由学校教代会民主管理专委会主任作上次教代会提案处理和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
4.表决通过大会议题。
5.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6.表决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7.通过代表组组长调整建议名单。
8.如遇教代会换届,还需通过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劳动争议委员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名单、教职工代表组组长产生办法、大会表决办法等。
(二)召开大会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主持,主要议程有:
1.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实行主席名单;
2.通过大会日程安排;
3.通过工作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三)召开正式大会。大会由主席团实行主席主持,主要议程有:
1.校长作行政工作报告;
2.工会主席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3.相关部门作专题报告;
4.分组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
5.表决通过大会决议和有关制度办法;
6.确认闭会期间教代会联席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方案;
7.签订有关责任书或有关合同;
8.作大会总结。
(四)召开大会第二次主席团会议。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主持,主要议程有:
1.听取各代表组汇报讨论各项报告和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2.听取大会秘书组起草的关于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决议(草案)。
3.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后提交大会正式表决。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议案和决议
(一)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对需提请教代会审议、讨论、通过的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资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以一定形式送达教代会代表,并由代表组组长组织代表组全体代表讨论并征求分工会教职工意见。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未过半数的,选举和表决的事项无效。
教代会的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全体教职工公布。教代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公示。
(三)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通过的决议和事项, 对学校和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确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提请教代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表决。
(四)学校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和教代会决议的实行情况。教代会决议和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由教代会工作机构向下一次教代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教代会召开会议、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学校确因具体情况教代会不能按时召开或换届的,经上一级工会同意,教代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或换届。
第七章 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施教代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教代组长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实施教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教代会闭会期间,围绕教代会各项决议、决定实行和提案落实等情况,组织部分教职工代表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询问等方法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九条 实施教职工代表培训制度,由工会负责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三十条 实施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工会负责对教代会文件资料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八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与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渝电专工〔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