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简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群策群力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分工会、各部门和各院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会办公室是提案征集处理及评价工作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代会召开前组织、征集提案;
(二)整理收集提案资料交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查;
(三)协助督促提案办理、评价工作;
(四)将提案及处理结果进行归档。
第六条 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是提案征集处理及评价工作的承办机构。该委员会设委员11人,其中主任1名,委员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由教代会表决通过。该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二)向大会主席团提交需安排讨论的重要提案;
(三)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咨询协调;
(五)对敷衍、推诿、拖拉的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提案办理结束后,将提案及处理结果移交校工会归档;
(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办理工作。
第三章 提案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提案的内容
(一)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实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贯彻落实学校发展战略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教学质量、学科建设、科研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改进校风、教风、学风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人员聘任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校园规划、基本建设、生活服务的建议和方案;
8.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建议和方案;
9.有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立案:
1.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超越学校职权范围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学术研究问题;
5.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6.教代会专委会认为不适宜立案的问题。
第八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3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提交,每名代表可以提出或附议多个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书写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建议措施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提案应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上书写,允许另附页。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部份:
1.案名: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理由: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整改建议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办法、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四章 提案征集
第十条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征集时间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校工会印发通知,召开教代组长会议部署提案工作,提案人将撰写的提案在规定的时间递交校工会。
第十一条 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联席会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第十二条 非教代会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但可以把意见、建议向代表反映或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立案
第十三条 审查。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要件审查,将符合格式、内容要求的提案列为有效提案。不符合要件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第十四条 立案。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有条件办理、且需要办理的有效提案,给予立案;对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有效提案,可向提案人做出说明,暂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由所涉及的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未予立案的提案,给予说明后退还提案人。
第十五条 审批。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对审查合格,准备予以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成册,经教代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案。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教代联席会通过,可列为教代会大会议题。
第十六条 报告。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向教代会书面报告。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登记,呈送学校领导阅示,并转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在接到教职工代表提案时,要认真研究,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收到的提案、建议和意见,应做到每件都有书面答复。对提案中符合政策规定,并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因条件不具备,暂不能落实的提案要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一般应在接到承办任务1个月之内对提案人作书面答复,并填写《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答复单》,送分管领导批示后反馈至学校工会;情况复杂或涉及多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答复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由工会办公室负责督办,提案人可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不能按原计划实行的,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应允许承办部门暂缓办理或中止办理,但提案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提案人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办理提案要求真务实,提高效率,注重质量,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在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加强与提案者沟通联系,尽力提高教职工代表的满意度。
第七章 提案答复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汇总各承办部门处理、答复意见后,一般性提案应在30天内答复提案人。重要提案可延长至三个月内答复。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进行书面答复时,要有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必须在提案表上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原因。“已经落实”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先容;“正在落实”的要告知预计的完成解决及目前的进展情况;“暂缓落实”要充分说明情况;“无法落实”的可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清楚。
第二十五条 提案人收到处理、答复意见后,应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评价表》,明确表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若提案人在15天内未对办理情况表示意见,则视为满意。
第二十六条 提案人对提案承办结果答复“很满意”、“满意”或“基本满意”的,视为提案落实到位或基本到位;对答复“不满意”的,若不满意,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责成承办部门与提案人沟通,重新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和监督,并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向教职工代表报告。
第八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职工的监督与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处理及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渝电专工〔2017〕12号),同时废止。
|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
2021年1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