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学校组织制订了《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经学校2020年9月27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行。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工作顺利开展,充分调动广大专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评选表彰在工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工会先进个人是指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会每两年进行的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优中选优、客观公正”和“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或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先进个人在工会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和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会办公室是学校工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学校工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拟定评选通知及工作要求;汇总先进个人材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选、资格审查、全委会审核,组织表彰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分工会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推荐、初审、上报学校工会先进个人材料。
第三章 评选范围及比例
第七条 评选范围和比例
1.优秀工会干部:在为工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兼职工会干部中评选。
2.工会积极分子:在积极参与工会活动,表现突出的在册在岗一年以上的会员中评选。
3.每次评选表彰的先进人数为学校总会员人数的10%。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实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学校的决策部署;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学校工会各项活动,从不推卸工作责任,勇挑重担,圆满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效果好、质量高,工作中无庸、懒、散现象和责任事故。
第九条 分类条件
1.优秀工会干部
(1)热爱工作,深入一线。掌握工会相关理论常识、法律常识,贯彻工会相关工作政策,支撑工会履行各项职能;深入一线,及时掌握和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呼声,热心为会员群众排忧解难。
(2)民主管理,模范带头。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主人翁的态度为学校工作建言献策,表现突出。带领广大会员参与工会各项活动,起到工会工作带头人作用。
2.工会积极分子
(1)积极参与,表现突出。热爱工会工作,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组织能力;能带动和影响其他会员参加工会的工作和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2)关心同事,乐于助人。积极主动完成工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关心同志、乐于助人,热心为会员群众服务,办事公道,受到广大会员的信赖和好评。
第十条 否决条件
1.教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理的。
2.发生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3.发生负有责任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重特大交通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4.学校其它制度中规定的不得评优的情况。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优秀工会干部评选程序
1.推荐:优秀工会干部推荐由全体专兼职工会干部投票推荐,产生候选人。
2.审核:校工会将候选人先进材料进行汇总整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选资格审查后报工会全委会审核,工会全委会依据评选条件,结合候选人的工作业绩、申报材料等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核,审核结果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3.批准:学校党委会对优秀工会干部名单进行审批,确定学校优秀工会干部名单。
4.公示:通过校园网、信息公开栏公示优秀工会干部名单。
第十二条 工会积极分子评选程序
1.申报:工会积极分子推荐以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或群众推荐相结合进行申报。
2.初评:由各分工会牵头与行政、支部共同开展评选,评选结果在分工会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工会。
3.审核:校工会对各分工会推荐上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选资格审查后报工会全委会审核,工会全委会依据评选条件,结合申报先进个人的工作业绩、申报材料等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核,审核结果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4.批准:学校党委会对工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审批,确定工会积极分子名单。
5.公示:通过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公示工会积极分子名单。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评选的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学校工会将予以表彰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学校将通过宣传橱窗、学校网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与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渝电专工〔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