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编辑:admin 时间:2020-05-2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渝教财【20045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4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监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渝教财【201580号);《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监局关于开展高校学生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的通知》(渝教财发【2016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负责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了解、掌握相关机构申办助学贷款的工作程序和相关业务技能,正确引导学生申请贷款;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与相关单位沟通贷款学生信息和学校收费信息;组织贷款学生做好毕业确认工作,开展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建立与区县资助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协助贷款催收。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学校财务基础资料,负责接收学生贷款,冲缴贷款学生所欠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剩余部分返还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初审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确保其真实性;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定期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协助组织贷款学生做好毕业确认工作;督促学生及时寄送贷款回执。

第三章 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七条 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为20年,还本宽限期为3年。

第九条 申请条件:

()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家庭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和学习生活费用;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勤奋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条 办理流程:

()每学年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家庭状况、所在班、学制、贷款额、贷款年限、家庭详细地址、父母联系方式、本人联系方式等),经辅导员和学院审核后,确定申请人名单并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贷款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并提交银行;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和银行共同组织贷款学生填写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通过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按学年将学生贷款汇入指定账户;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做好贷款学生就业信息登记工作并及时向银行通报贷款学生就业去向。学生应在毕业前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并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必须提供的材料:

()本人提交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书须用银行统一格式,注明学制、贷款额、 贷款年限、贷款类别等内容)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须在同一张纸上复印正反两面)

()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须在同一张纸上复印正反两面)

()见证人(辅导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及本金的偿还: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须通过学校与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完善上述手续后,贷款学生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还款协议》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51号文的规定制定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贷款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

()财政和学校共同为校园地助学贷款提供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当贷款学生出现下列违约行为时,经办银行会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马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会通过各种形式向贷款学生追索:

()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解雇学籍的;

()出国留学或到国外定居的;

()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发生变化,不再需要贷款时,可提出终止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贷款违约责任:

()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地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贷款学生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六个月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银行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具有通过资讯媒体和网络等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的权利;

()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具有正式大专学籍的在读学生;

()家庭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撑学费和学习生活费用;

()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勤奋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办理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由学生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和发放;

()新生报到前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国开行生源地信用贷款申请表》,向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在校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续贷需在每年5-6月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官方网站提出续贷申请,经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教委(教育局)下属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续贷申请,经家庭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复审,确认无误后对学生出具《生源地信用贷款受理证明》;

()每年9月开学报到时,贷款学生凭《生源地信用贷款受理证明》到各学院负责学生资助老师处领取《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一式三份,财务处、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所在学院各执一份);同时,贷款学生需将《生源地信用贷款受理证明》提交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指派专人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中确认学生贷款信息后,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确认学校录入回执后统一向学校账户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利息及本金的偿还: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和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

()学生在大学毕业前可申请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款;

()未全额还款的学生在大学毕业前到“国家开发银行”官方网站,填写(更新)学生本人信息后,将生成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导出并打印一式两份(学校、学生各执一份)交学院汇总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当贷款学生出现下列违约行为时,经办银行会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马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会通过各种形式向贷款学生追索:

()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解雇学籍的;

()出国留学或到国外定居的;

()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发生变化,不再需要贷款时,可提出终止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五章 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额度:学生每年的学费、住宿费之和超过国家助学贷款限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

第二十四条 适用对象: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在重庆市范围内各区县教委下属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条款参照本办法第三章中的相应条款。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19-2020 信息工程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咨询QQ群:759744194  电话:023-61373131

学院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电力四村9号信息工程学院

undefinedundefi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