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渝教财【2007】48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8】139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8】140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8】1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设立的荣誉最高、奖励金额巨大的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需真正代表广大优秀高校在校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需代表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在校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三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三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三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处处长任组长,学生处副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资助中心的老师、各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专职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国家三金”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的“国家三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院“国家三金”初评工作。
第三章 “国家三金”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4000元/年·人,二等3000元/年·人,三等2000元/年·人。
第四章 “国家三金”主要用途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开支。
第五章 “国家三金”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排名与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学习平均成绩×70%+行为规范成绩×30%)名列本专业前10%,每学期均获得学业奖学金,且至少一次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五)学习成绩排名与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学习平均成绩×70%+行为规范成绩×30%)未在本专业前10%,位于本专业前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2】6号)”通知),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六)热心集体事务,具有为他人及社会服务的意识和精神;
(七)在校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排名与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学习平均成绩×70%+行为规范成绩×30%)名列本专业前30%,且每学期均获得学业奖学金,至少一次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五)学习成绩排名与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学习平均成绩×70%+行为规范成绩×30%)本专业前30%--50%,且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
(七)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热心于集体事务,具有为他人及社会服务的意识和精神;
(八)在校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专科学生。
第六章 评审与发放
第十七条 “国家三金”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审一次,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给我校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八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三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九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初评后在各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提出本学院获奖(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全校获奖(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将“国家三金”获奖(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市教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教委审核、汇总后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资金拨付至学校帐户的10个工作日内,学校将通过储蓄卡的方式一次性地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拨付至学校帐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学校将通过银行储蓄卡方式,按照每年10个月逐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三金”从当月起停发:
(一)因故死亡的;
(二)因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参军入伍离开学校的;
第二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停发的“国家三金”,由各学院以书面的形式推荐其他人选,报学校“国家三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继续发放。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和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同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追缴所发的奖状、证书和全部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国家三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鼓励获奖学生珍惜荣誉,奋发向上,并加强引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说明。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