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完整性,保障馆藏书刊的正常流通,防止学院资产的流失或被据为己有,根据学院对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全校师生凭借阅证借阅图书。师生借期册数按《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流通部借书规定》实行,请共同遵守。
第二条 遗失书刊以赔偿原样书刊为原则,在无法赔偿原样书刊时,按原书价的2至5倍赔偿并交纳加工费5元。如在一个月内找回遗失书刊,可持原书刊和交款收据领回所交款项(如超期须交超期费),超过一个月不予退款。
第三条 损坏书刊,以赔偿原样书刊为原则,封底、封面轻微损坏的,按原书刊价10%进行赔偿,损坏严重的(影响原文)按书刊原价的3倍赔偿,并交纳加工费5元。
第四条 遗失或损坏馆藏的善本、孤本、绝本书刊或珍贵书刊,按原价的15倍赔款,还须向所在单位(院系)递交申述遗失或损坏情况的报告,并由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由各相关部门领导签字认可。
第五条 多卷书、套书中的一册遗失,原则上按原样书赔偿,若不能赔偿原样书,则按原套价赔偿。
第六条 污损书刊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理:
(第一款) 凡用铅笔勾画、涂改的借书人请将污损处擦净,并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款) 凡用钢笔、圆珠笔、毛笔勾画、涂改或撕掉插图和张页,丢失其他附件(如附图、软盘、光盘)时,参照第二条到第五条的有关赔款办法处理。
(第三款) 凡有对馆藏的善本、孤本、绝本书刊或珍贵书刊进行涂抹、撕毁和污损图书张页、插图和书套的情况,按原书价格的10倍进行赔偿。
(第四款) 凡污损丢失图书封皮者,需交纳加工费5元。
第七条 凡偷窃我馆图书和报刊资料者,除按书价的10倍罚款外,并报有关院系、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