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与假勤
1.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①未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上班时间半小时未到岗者;
②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未经许可自行休假的;
③无正当理由,开学不按规定时间到馆;
④工作时间内,不假外出,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影响工作的;
⑤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不参加集体活动、业务培训、政治学习的;
⑥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⑦谎报情况骗取休假的;
⑧上班时间或病假、事假期间从事非法活动的。
(2)对旷工的人员,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2.迟到、早退
(1)未办理请假手续,未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到岗或提前下班的,分别按迟到、早退处理。
(2)对迟到、早退的人员,及时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3.脱岗
凡在工作时间内,中途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按脱岗处理。
对脱岗人员,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4.事假
(1)职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而需要请事假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请事假1天以内(含1天)由本馆领导审批;2天以上由本馆领导签署意见,报分校领导批准,再报人事处;
(3)凡事假期满回馆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必须延假者,应在事假期满之前办理续假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续假手续的,应先口头提出申请,且在前一轮事假期满后的三天内补办书面手续,超过半个月未办续假手续又未到校上班的,从前一轮假期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4)请事假的人员不得利用事假期在学院外从事承揽其他的工作。否则,一经发现,假期按旷工处理。
6.病假
(1)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的,须请病假。凭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由本人填写《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以下简称《请假申请表》),在完善审批手续后,报干部人事处备案。
(2)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凭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填写《请假申请表》,由馆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干部人事处备案;请病假6天(含5天)以上的,须提交以下病休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历、诊断书、缴费单据或住院证明并填写《请假申请表》,由馆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干部人事处备案。请病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须报学院领导批准。
(3)由于不正当行为(酗酒、打架及其他过失等)和工作时间打闹引起的伤病者,不按病假对待。
(4)请病假的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主动向馆领导汇报自己的身体情况,及时送病休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开假病休证明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5)职工确因特殊情况或患病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先通过电话如实说明情况,口头提出请假申请,之后一个月内由本人亲友凭有关病休证明材料补办完善请假手续。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未到校完善病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超过一个月未到校完善手续且又未到校上班的,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
7.因公致伤、致残,需要修养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8.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9.产假、婚假、节育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
(1)职工请产假、节育假、计划生育假,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馆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干部人事处审批、备案。假期按国家相关政策实行,提前请产假或产假结束逾期不归,完善了请假手续的,可按事假处理;产假超期又没完善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2)婚假原则上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及寒暑假。
10.公假
公假是指职工经组织批准,因公出差(含调研、办事、参观学习、出席会议等)
(1)职工在重庆市内出差两天以内的(含两天),由馆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经馆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职工到重庆市外出差,先由馆领导提出书面请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或党工委书记审批,在干部人事处备案。职工参加短期培训、学习、各种学术会议,由图书馆申报,干部人事处和教务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3)因公出差,要严格控制出差时间,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在外旅游,无故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11.在休假期间,各种假期均连续计算,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假日均包括在内,不补假。
12.各种请假须交馆行政办考勤员备案,月底报干部人事处,手续不完善者,凡查出各种请假理由不属实,除按旷工处理外,还应受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