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习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确属因病、因事、因公请假,不能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有效,否则视为旷课。
第二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请假事由和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请假者,应当出示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
请假期满,学生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当再次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条 准假权限
(一)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原则上不予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当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一天以内者,应当经任课教师同意,由辅导员审批;
(三)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分管学生、教学领导审批;
(四)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辅导员、系分管学生、教学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时报学生处备案;
(五)请假七天以上由辅导员、系分管学生、教学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分别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副校长审批;
(六)在考试(含补考)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七)开学注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或者遇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请假延期到校报到注册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和班干部负责,并填报考勤周报表,周报表应当及时向辅导员及教学系汇报。
第五条 在周末或者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凡在校住宿学生离开学校且不回校住宿,应当向所在系履行报告手续。
第六条 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于2006年5月22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