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熟悉经办银行申办助学贷款的工作程序和相关业务技能,正确引导学生申请贷款;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与经办银行和重庆市教育贷款中心定期沟通借款学生信息;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与贷款银行联系,具体落实可贷款金额,并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学校财务基础资料。
第六条 各教学系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与条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建立本系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对其开展诚信教育;将学生借款信息以信函等形式告知借款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三章 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
第八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四章 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本人学制、贷款额、贷款年限、贷款类别等)。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学生证或者学籍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学生父母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必须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出具(党委、党政其他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无效)。证明应当具备该生家庭人口情况、主要经济来源、人均月收入等基本要素和家庭特殊困难。出具证明的部门公章一定要清晰,并且与学生父、母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的地址一致。
第十六条 单亲家庭子女应当出具单亲证明:如父或母死亡去世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村委会或者政府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无效);父、母离异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及发放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系提出贷款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教学系、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如实填写《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重庆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申请***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交银行最终审查批准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金额由银行直接划入学校帐户。
第六章 贷款金额、利息及偿还
第二十条 每生每学年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下月1日(含1日)起。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毕业后1至2年内开始偿还本金,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财政和学校为贷款提供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须通过学校与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完善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在一年内向银行提供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第七章 贷款终止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解雇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或者转学时。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发生变化,不再需要贷款时,可提出终止贷款申请。
第八章 贷款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地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六个月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银行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资讯媒体和网络等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