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 [2008]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具体分为三档: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内无补考不及格科目;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行为规范考核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在校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分配给我校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系初评,于10月20日前提出本系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评审。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评审后,提出全校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在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拨付至学校帐户后,学校将通过饭卡、储蓄卡等方式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纪律处分,学校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助学金。尚未发放的助学金部分,由学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追缴所发放的全部资助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引导和监督,引导其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9年8月20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说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