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校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促进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落实,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校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根据教代会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实行专门任务的工作机构,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对教代会及全校教职工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期间及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学校教代会确定。学校教代会设立民主管理、教育教学、生活福利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会办公室是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配合民主管理、教育教学、生活福利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推动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
(二)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方面的议案;
(三)督促检查教代会关于民主管理方面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
(四)审议在学校教代会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方案,监督民主评议活动的实施;
(五)参与制定学校有关关爱教职工的方案,讨论、审定学校有关关爱教职工的重大事项,帮助教职工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六)审查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提案的立案等分类处理情况的方案;
(七)审议提交教代会的关于上次教代会提案处理和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
(八)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
(九)根据教代会授权,审定职权范围内需解决的事。
第七条 教育教学专门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和了解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等重大决策的讨论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开展调查研究,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教代会关于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提案、决议落实实行情况以及实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
(四)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目标等方面提出开展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确定学校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近期方案;参与讨论福利使用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二)督促协助行政部门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三)参与讨论审定学校有关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并协助行政有关部门贯彻实行党和国家有关改善教职工生活福利的方针政策以及教代会形成的有关决议。对不落实的事项,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向教代会报告;
(四)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五)受理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来信来访和提案处理,维护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的专业人员担任,设主任1人。经学校教代会通过,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对有关事项形成意见和建议时,需经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前,必须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使提出的议案、审议的意见符合实际,避免决策失误。
第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坚持联系教代会代表的原则。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广泛联系教代会代表,听取代表对专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常保持联系和交流,学习经验,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安排,审议决定有关事项。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督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情况需向学校教代会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六条 学校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职工的监督与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渝电专工〔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