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参与日常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时间:2021-07-12 点击数: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

参与日常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简称学校)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充分参与学校日常民主管理,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教职工代表参与日常民主管理,主要建立三项制度,即教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制度、校长联络员制度、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参与日常民主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工会办公室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参与日常民主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教职工代表参与日常民主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教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制度

 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教职工代表就教代会决议及涉及学校改革发展、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进行巡视检查。

第六条 巡视检查的实施

(一)每次巡视检查由学校工会根据各部门特点,制定巡视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方式、方法和内容,并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巡视部门,明确有关事项,落实巡视工作要求。

(二)参加巡视检查的教职工代表人数和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巡视内容确定,同时,可邀请有关专业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但不得超过检查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巡视检查前5个工作日,工会办公室将本次巡视工作的主题、任务、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以书面通知巡视检查代表。巡视代表应根据巡视内容,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巡视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情况。主要检查学校贯彻实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情况。

(二)集体合同履约情况。主要检查学校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的履约情况。

(三)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情况。主要检查学校热点、难点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学校各部门教职工关注的重点问题,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

(四)教代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学校重点工作、重大决策实行情况及提案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学校教代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是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学校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否得到认真实行;学校教代会提案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或答复。

(五)学校党政委托或指定的事项。

 巡视检查的形式

1.听取工作汇报、情况先容和教职工意见;

2.查看工作现场、台帐、报表和资料;

3.召开相关人员的座谈会;

4.问卷测评。

 巡视结束后,巡视代表应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巡视检查工作报告》,报学校分管领导、工会委员会和被巡视部门。

 被巡视部门在收到《巡视工作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报送学校工会全委会

十一 若巡视在巡视工作时发现某一方面的问题需要由多个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可建议由学校工会全委会组织相应的协调会,共同协商解决。

十二 巡视工作结束后,相关材料由工会办公室负责集中归档。

十三 每年的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由学校工会办公室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用适当的形式向教职工公布。

 校长联络员制度

十四 学校建立校长联络员制度,畅通学校校长与教职工代表间的沟通渠道,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 校长联络员的产生

校长联络员在学校非职工代表的职工中以组织推荐和职工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各分工会根据推荐和自荐的情况进行初审后推荐候选人2名报学校工会办公室,经工会办公室审查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学校教代联席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同意后确定为正式联络员。

第十 校长联络员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学历水平

(二)掌握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本职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分析辨别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善于观察事物,发现问题,勇于如实反映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本分工会享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 校长联络员的职责

(一)了解和收集本分工会有关教育、教学、管理、服务、职工队伍稳定、思想动态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信息

(二)了解和收集学校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疑点等问题,广泛听取并真实、准确反映教职工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动做好上级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的宣传、说明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

(四)向校长报告在基层发现的各类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校长联络员原则上每季度向校长书面汇报一次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及时汇报

(六)按照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长联络员工作会议。

第十 校长联络员的职权

(一)有权咨询学校及所在分工会有关教学、教育、管理、服务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有权列席学校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有权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十 校长联络员的任期与替补

确定为联络员的教职工,由学校校长聘任,任期与学校校长任期一致。如遇联络员工作部门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经校长同意分工会可按照第十条规定进行替补新的联络员

二十 校长联络员的管理

联络员的日常管理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联络员所在分工会应予以协助

建立优秀联络员评比表彰机制和培训机制,激发校长联络员工作的积极性

学校工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联络员座谈会,加强联络员间的沟通和交流

 学校教职工代表列席学校会议制度

二十一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沟通机制,通过教职工、教授代表列席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关问题。

二十二 教职工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主要围绕学校及各部门教育教学与管理现状,重大改革举措,教职工思想动态及教职工普遍关注且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二十三 教职工代表不定期列席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根据会议主题,确定参会对象和人数。

二十四 参会代表应根据会议题,于会前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所在分工会应积极协助。

第二十 列席会议要坚持实事求是、相互敬重、相互理解的原则。学校领导应向参会代表通报学校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代表意见;教职工代表应围绕主题,献计献策,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座谈会结束后,对教职工代表提出需由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解决和落实的事项,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转送学校或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教职工代表。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参与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职工的监督与问责。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参与日常民主管理暂行办法》(渝电专工〔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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