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

编辑: 时间:2021-07-12 点击数: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校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实现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是在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组织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工会办公室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教代会联席会的职权

协商处理教代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协商处理学校行政、学校工会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会议商定的问题;

(三)根据教代会授权,处理已经教代会同意,又需进一步补充、修改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四)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听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汇报,检查、督促和引导工作;

(六)讨论研究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其他问题,审议需要向教代会报告的其他民主管理工作。

 议事规则

 教代会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工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

 学校教代会联席会议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教代会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邀请学校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必须有应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通过、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向下一次学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十一 会议通过、决定的重要事项,未经学校教代会或教代会联席会同意,不得修改。

  

十二 召开会议应事先确定议题。议题由学校行政、学校工会办公室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

第十 需要会议审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应由学校有关部门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提供,由学校工会办公室提前发给会议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十 会议审议议题时,提出议题的部门有关人员应先容议题制定的依据、目的、内容和要求,参会人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重要问题,要在充分协商、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送学校有关部门和分工会负责落实。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参与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职工的监督与问责。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渝电专工〔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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