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
健康疗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关心学校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有效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教职工爱岗敬业的热情,增强学校凝聚力,进一步推动学校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和学校内涵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 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职工健康疗养管理是针对学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寒暑假进行的健康疗养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册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处是教职工健康疗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疗养工作的统一管理;
(二)负责疗养费用计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监督教职工疗养费用计划的实行情况等。
第五条 工会办公室是教职工健康疗养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健康疗养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学校教职工健康疗养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教职工健康疗养工作方案,组织甄选符合条件的疗养院,协调并开展健康疗养相关的具体工作;
(三)建立健全教职工健康疗养档案,确保健康疗养工作有序组织开展;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的宗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名额分配、组团编组、配备领队、安全教育等组织工作;
(五)负责疗养票据的审核工作并建立台账;
(六)负责健康疗养的总结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在教职工健康疗养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教职工疗养经费是否纳入预算、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事项;
(二)负责报销工作,按规定的标准和科目进行列支。
第三章 健康疗养的管理
第七条 健康疗养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激励先进、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对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优先安排健康疗养。
(二)坚持“集体组织,自愿参加,当轮享受,放弃不补”的原则,坚持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身心健康为目的,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八条 健康疗养参加对象和条件
(一)荣获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厅局级劳模;
(二)凡连续工龄满5年及以上,且在校工作满3年的在册在岗教职工。疗养对象的安排以职工工龄年限为基本依据,各类模范、先进人物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即将退休的教职工优先安排。
第九条 每年参加健康疗养的教职工人数按不超过在册在岗教职工的50%确定。根据学校工会公布的健康疗养名单,由学校工会统一组织进行健康疗养。
第十条 健康疗养采取驻点集中疗养方式进行,疗养期间,以休养为主,可适当安排参观考察;疗养费用实行限额使用,市内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市外标准每人不超过4000元。在市内疗养的时间不超过5天,市外疗养时间不超过7天。
第十一条 教职工健康疗养时间,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安排。
第十二条 符合疗养条件且已列入健康疗养计划的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放弃健康疗养,在本轮次期间不再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上年度受到记过处分及以上的,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教职工,当年不安排疗养。
第十四条 享受健康疗养的教职工不得携带家属、亲戚和朋友等,也不得让家属、亲戚和朋友自费跟团疗养。
第十五条 工会办公室指派的健康疗养带队工作人员,不列入本人疗养指标。
第十六条 参加健康疗养期间必须讲文明,遵纪守法,因本人违法违纪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全责。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正常的健康疗养,在其健康疗养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 教职工健康疗养情况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九条 在实行本办法规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学校纪检监察处应当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健康疗养管理办法》(渝电专工〔2015〕2号)同时废止。